“呼~”
听陈平说出这句‘粮商,确实是在帮农民存粮食’,刘盈面上神情不改,在心中,却是长松了一口气。
‘官营’的概念,虽然在这个时代还有些新奇,但在过去千百年,类似的事儿,也不是完全没有发生过。
不说远的,就拿几十年前的秦,以及如今的汉室来说,武器军械,尤其是甲胄、弩机等武器,就是毋庸置疑的管制物品!
在《汉律》中,有一项后世人乍一听会有些陌生,实则也同样存在于后世的罪名。
——奸阑(栏)出物。
用后世的话来说,其实就是走私。
而在《汉律·津关令》中,对于私自出入边境的人,所默认的刑罚是:斩左趾,为城旦。
对于非法持有甲胄、弩机的人,只要数量不超过个位数,刑罚便是‘流二千里’。
那么,对于携带弩机、甲胄等管制武器军械,私自跨过国境线进行军火走私的人,是怎样的刑罚标准呢?
同样是个位数的甲胄、弩机,如果是在中原持有、制造或犯边,基本都是‘流二千里’,可若‘奸阑出物’的物品是一、二件甲胄,三、五柄弩机,其罪责刑罚,便是向‘叛国资敌’看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