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看待台湾的“公投法”及所要搞的“防御性公投”。大家知道,所谓“公投”即全民公决,是指国家政权机关在涉及主权归属、领土变更、制定或修改宪法等重大问题无法按照宪法程序解决时,采取全体公民投票的方式加以解决。既然是“全民公投”,当然必须由全体公民参加,否则即属非法和无效。在国际上最新的例子是加拿大魁北克省的独立问题。1998年加拿大高法院对魁北克独立问题作出了最终裁决,宣布魁北克省的公民投票既违反加拿大宪法,也违反国际法。因为根据加拿大宪法,魁北克无权在一个省的范围内,以公民投票方式擅自变更国家领土,宣布独立。同样,按照二战后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如196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以及其他一系列重要国际法文书,也不赋予魁北克以独立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任何地方法规不得与它相抵触。我国宪法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以为首的岛上“”势力,未经中国政府许可,先是制定所谓“公民投票法”,又妄图在2004年的台湾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