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有一定意识之时割掉其部分肉体进食的,从这一点来说,他同时也具有虐待狂的特征。总结来说:第一种类型属于幻觉和妄想型犯罪,第二种和第三种属于性犯罪。
    以往的谋杀案中,凶手选择镇静类催眠药物致死的方式极为少见,虽然从丧失意识的角度来说,“三唑仑”具有吸收迅速、起效快、作用强等特点,但致死过程要相对漫长许多,甚至可能还需要在酒精的助力下才可以完全致死。不过这也许正是本案凶手所需要的,他应该非常享受女性尚存一定意识但可以任他摆布的局面。不过即使这样,他却仍然选择在受害人完全死亡之后,才切割肉体进食以及奸尸,则充分显现出他极度的自卑感和恋尸癖好,当然这毫无疑问属于性犯罪的范畴。
    从理论上说,女性释放性压抑的方式和渠道相对较多,且性欲表现大多是被动性的、接受性的,所以由性动机导致暴力犯罪的女性连环杀手非常罕见;况且本案中凶手分尸和抛尸的老辣手法,以及阅历和气力都非一名女性所能及。由以上分析不难总结,凶手是一名男性,其杀人食肉是为了追求控制感来获取性满足,也就是说,他与阿明·迈韦斯同样是一个控制狂。不过与阿明·迈韦斯不同的是,本案凶手没有体现出虐待特征,而更多的是体现出一种“占有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