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范围往往较窄(如安排拍摄时间及寻找场地等寥寥职责),若谈自由岂非多管闲事?
周先生在嘉尚推行的外判制度恰好与邵氏的大片厂制度相对,一方面突破了“包身工”的局限,主动寻觅或接受与不同戏院商和制片商的合作,以求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优化组合”。
另一方面则以合作关系的形式给予明星和制片人更平等的创作地位,即支持对方成立“卫星公司”。
以母公司监督剧本、成本及拍摄进度的前提下自主开拍电影,由此让其得以创作出更多元化的类型题材,而影片完成拍摄后既可直接交由母公司进行宣传发行,亦可独立“外判”给其他电影公司负责。
这样即减少了额外的成本投入,更拓宽了电影制作的空间,可谓两全齐美。
至于分红方面,嘉尚的外判制度也不同于片厂化下的“既定式条款”。除了片酬和制作费,影片卖座的利润更可按一定比例分红(最高可达到五五分账),共享对象也包括演员个人及合作公司等,如此“平等互利”的模式,自然能够让更多明星、制片人或其他戏院发行商乐于合作。
当然更重要的是,随着市场对电影题材的要求愈加严格,流水线作业早已无法满足观众的眼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