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组建的公司的名字叫托马森投资公司,但说是投资,但是实际上她要做的是恶意收购。说白了,就是偷摸摸地抢夺其他人的成果。
那样做有很多限制。比如说,为了避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都要通报自己的持股。特别是持股超过一定比例的,要强制申报。如果要恶意收购,必须通报证交所,并且发出公告。
当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比如说可以先和一些人或者一些机构签订合同,委托他们在股市收拢浮漂,或者通过场外交易收购股票,如果动作足够快,或者每个合作者收购的股票都不超过规定要通报的比例,最后在一次性从合作放手中买到股票,在要通报之前就完成对收购目标的控股权。
但,不管是那一种做法,都会引起原有股东的注意。
直接通报恶意收购就不用说了。
在股市上多方同时收购,造成的股价波动也会让公司股东调查。而场外交易通常是收购目标的股东持有的股票。
绝大部分公司在公司章程上都不会漏掉一条:登记股东要出售股票,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所以股东要想卖掉股份,必须要提前和其他股东进行书面通知,否则卖了也不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