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法律程序性错误。他本该把解雇意向交由提名委员会来讨论,然后由提名委员会主席呈交至董事会表决通过。解雇一个公司高管事关重大,更何况对象是公司总裁,公司三个权力中心之一。可惜,身为ceo的艾斯纳在自己觉得必要时,就径自宣布了解聘奥维兹的决定。
第二点是用钱不慎,就比如说1996年的时候,奥维兹卷起高达14亿美元的离职补偿金离开了迪斯尼公司。
从伦理上讲,巨额的补偿金应当是对受领者给公司做出超凡贡献的奖赏,而不是给失败者的安慰金。奥维兹担任公司总裁期间,公司业绩不升反降,高层人际关系紧张,尤其是奥维兹把私人开支列在公司账下,多达14万美元。在这样情况下,奥维兹依然没有阻碍地领取高达1亿4千万美元的补偿金,艾斯纳及公司董事会并没有采取行动,停止或减少支付奥维兹的补偿金,股东眼里的董事会成了失职的董事会,董事成了没有尽到法律赋予的信义义务的董事,他们都没有毅然决然地捍卫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有一点令人迷惑,当初艾斯纳为什么那么爽快地与奥维兹达成堪称天下第一的巨额薪酬合同,他是想向外界炫耀迪斯尼的实力,抑或只是想证明作为老板的他身价自然比奥维兹还要高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