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咕次会议通过《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砚定》。
全国的平均税半砚定为常年产量的15.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半,由国务院根据全国平均税半,结合各地区的不同经济情况,分别加以砚定。在征收农业税(正税)的时候,还允许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的比例内,附征一些税额,由地方使用,这就是农业税地方附加,也叫“地方自筹”。农业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收较少的地区,可以不进行夏征,在秋季一并征收,具体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这意味着,在我国沿袭两千年之久的这项传统税收的终结。作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堵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原则,同时还符合“工业反哺农业”的趋势。
不得不说,取消农业税是对农民的一种解放,具有重大意义,农业征税、缴税成本太大,这种成本有时候甚至超过了税收本身。以农业税为载体,派生出从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