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的话,就一定会按照合同内容所定,赔偿你们的一切损失”。
不得不说,小康这种借口确实非常的高明,毕竟还没到交付日期,你怎么可以就提前追究人家丢失车辆的责任呢?经理也清楚的知道,这里面的关系,所以他不再坚持,只是说道。
“好的,按照您签署的这份合同,一个月以后就到了交付日期,如果您在那个期间并没有将车辆归还,我们不仅要追究遗失的责任,还要向您讨要车辆遗失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及车辆的原价赔偿,另外还有一点,您找到车辆以后,我们会送去专人面前检查,一旦发现任何被损坏的痕迹,这依然要追究您的照顾不周的责任,不知您能不能接受”?
这简直就像是霸王条款,但也没办法,谁让车辆确实是已经丢失了呢,小康只能默默的点了点头,接着那名接待人员就在经理的授意下,将车辆的所有信息都为小康写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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