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一千里,奴由于身在其家,也被没籍充入乐籍。”
方信点了点头,又问了几句,心中自然明了。
本朝立制: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
当然,不止杀人,其它罪名也可。
历朝,都有类似法律,就是男子充军流配,女子入籍为乐,实际上就成为了官妓,将罪民及其妻女后代籍入从乐的专业户口,构成乐户,统一管制其名籍“乐籍”。
一旦入了乐籍,就世代相承,代代是贱民。
“朝廷法度,我等,是不能自赎,除非是官府下判脱籍,否则终身不得从良,只能老死青楼。而且脱籍,知县还不可,需知府批示才可,奴薄有资色,能些歌舞,自十四岁始,也积了不少银子,重金与客,打点官府,却只能换得少许自由,不能脱得乐籍。====”
原来如此,正规妓女,卖身为奴,基本上不许出门,如果妓女有些钱,可以打点县里,获得一半自由,她们多半是丽质天生,又能歌善舞,仰慕地恩客很多,才能如许钱来打点。
但是论到真正脱籍的话,有钱也没有多少用,必须上报府级批准,这里面需要的东西,就不单是钱的问题了。
如果是普通乐籍还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