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到2007年,国有企业才恢复上缴利润。
即便是恢复了向国家缴纳利润,也不是如同94年之前那样所有利润全部上缴,而是本着“适度、从低”的原则,将所有企业分为三档个档次:石油石化、电信、煤炭、电力、烟草这五个垄断性行业的利润上缴标准为税后利润的10%;科研院所和军工企业3年内暂时不上缴;其余央企均按照5%的标准上缴。
之后,到了2012年,随着经济的再次好转以及企业情况的好转,国家再次对央企的利润上缴比例进行了调整,将税后利润(净利润扣除年初未弥补亏损和法定公积金)的收取比例分为五类:
第一类为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这些具有资源垄断特征的行业企业,利润收取比例为15%;
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收取的利润比例为10%;
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邮政集团公司以及在2011年度和2012年度新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企业,这部分企业上缴利润的比例为5%;
第四类为国家政策性公司,包括中国储备粮总公司、中国储备棉总公司,这部分公司免交国有资本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