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的电影审查机制其实并不复杂,一般来说,就是在剧本完成之后需要交上去审查一次,以此获得拍摄的资格,然后在拍摄完成之后进行第二次审查。
这个第二次审查,才算是比较正式的审查,也就是大家都比较清楚的电影审查委员会审片环节了。
为什么说第二次审查才正式呢,原因很有意思。
第一次的审查,也就是剧本审查的官方要求是这样的,“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广电或相应的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
重点就在这个(梗概)了,因为具体的材料要求里,并不需要完整的剧本,还是一个仅仅不少于一千字的剧情梗概而已。
这样一来,可发挥的空间就大了,随便编个一千字以上的内容,是剧本里的东西,但实际上并不是重要剧情,属于随便糊弄糊弄就能过去的。
所以,这里的审查其实根本不具备任何实质上的力量,就是个备案而已。
相比较而言,电影拍摄完成后的审查那可就正式的多了。
首先,这是根据国务院在01年的时候办法的《电影管理条例》的标准执行的,具有法律效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