却有一个致命的漏洞。我的当事人从酒吧离开后,前往XX宾馆登记了房间,也就是603。在当时,死者还没有进入酒店大堂。我的当事人前往603房间,死者进入酒店大堂,直接前往603房间。请问,如果是预谋杀人,我的当事人是怎么通知死者自己所住的房间?死者手机已经由警方鉴定,在那期间没有收到信息和电话。”
曹云道:“死者之所以能找到603房间,显然是有同伙告知。我不知道同伙是谁。以我的观点来看本案必然是自杀栽赃,130万是谁给的,栽赃是谁获利?获利的人引导了死者前往603房间。控方能不能回答这个问题,死者是怎么知道我的当事人入住的是603房间?”
司马落回答:“死者和被告在酒吧交谈了大约二十分钟,被告还给死者买了一杯酒,在这期间,他们完全可能达成一定的沟通。”
“检察官先生,你这就是狡辩了。用暗号?或者是用什么方式?”曹云道:“根据证词,案发当天总台人员表示,我的当事人只提出一个要求,不要靠街道,车辆很吵,但是没有指定某个房间。总台人员问,603可以吗?我的当事人说可以。我的当事人是被动的选择了房间。检控官坚持我当事人预谋杀人,那请检控官先正面解释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