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到别墅做了存疑的决定。
欧阳逸:“控方用词不当,通过第一次庭审,确定我当事人是被叶澜邀约到7号别墅。”
诸葛明不置可否:“请问辩方,你们同意不同意以下我的观点:叶澜只是邀约了被告到7号别墅,并没有参与后续的事务。”
诸葛明见两人不吭声道:“我们可以提出一个假设,叶澜是被告的线人,被告串通叶澜布置了蒋寒月杀人案。叶澜和前男友一唱一合,被打掉了证词。似乎在主观上说明了被告是被诬陷的。”
诸葛明:“由于第一庭庭审出现的状况,叶澜的口供已经不再具备法律效力。我作为一名检控官,我没有办法去理解案件背后有什么故事,我更愿意知道案件在发生过程中有什么故事。无论是辩方提出的:被告被诬陷说,或者是我方提出叶澜和被告勾结说。都绕不开事实证据。既然叶澜证词无法取信法庭,我们暂时跳过被告证词中的叶澜邀约,继续看被告的证词。”
诸葛明:“按照被告证词,被告是在7号别墅晕倒,出现在29号别墅,中间大约是八分钟左右的车程。被告称自己车辆停在5号别墅路边,实际上车辆出现在29号别墅路边。为了说明,我申请我方第三位证人,也就是南郊派出所巡警刘巡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