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仔细来回看了很久,看向法官道:“法官法人,硝烟分部和凶器指纹存在矛盾和冲突。”
法官:“什么是正确的?”
证人摇头:“我不知道。我很肯定凶手使用韦佛式握枪或者极为接近韦佛式握枪才能制造出现场的硝烟分部。但是凶器应该出现的右手指纹,却没有发现。这是我们的工作过失。对不起。”长鞠躬。
诸葛明:“除非凶手戴了一只手套,或者清理了右手的指纹?她故意留下这个破绽,目的是为自己脱罪。”
证人道:“不,凶手左手掏枪,关闭保险,用右手朝回一拉枪栓,子弹上膛。两枚右手拉枪栓的指纹是很清晰的。凶器属于闭膛式,如果没有上膛,即使关闭保险,也是无法击发子弹的。根据法医报告,死者没有太大反应,说明掏枪到击发时间很短。不可能脱手套又戴上手套。”
诸葛明问:“假设被告事先关闭保险,先把子弹上膛,将手枪放在枪套中。接着戴上右手手套,拔枪,开枪。”
证人看诸葛明:“这样说不准自己大腿会先中枪。”
诸葛明走出控席,看着李墨手中的枪,再看证据报告。
这里是一个大问题。
假设越三尺是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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