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的投票决策权,和57%的分红权套现权。”
荷兰证券法之所以规定“触发反击恶意收购”要件的“定向增发”不能超过原股本的一倍,那也是充分考虑过夺回公司控制权的实际需要的。
因为最多只要发一倍,那么新发的这部分股权就跟之前的全部股权总和一样多了,大家五五开。而发起人不可能在原股本中一丁点比例都不占,所以把原先的股本除以二再加上50%,肯定超过50%,绝对可以夺回公司控制权。
如果允许再定向增发更多,那就反而可能侵害其他小股东利益,导致他们被高倍稀释。
事实上,很多时候即使触发了这一条款,大多数管理层也不会真的增发满一倍,稍微少花点钱也能实现目的了。
相比之下,顾鲲更关心的是定向增发之后注入的资金究竟会如何使用,所以他一针见血地追问:“增发融资没问题,新股没有完全投票权也不是不能商量。但是,我注入的资金会被如何使用,我总有发言权吧?否则岂不是任由你们挥霍?”
索雷明确地点点头:“关于注入资金的使用,您当然可以参与决策分配、并派人全程监督。这一点上,优先股的投票豁免权是例外的。”
顾鲲:“这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