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超过石油利益百分之五十的份额。
第二种,主要就是技术合作。
许多石油所在国没有开发油田的技术,他们又不愿意让外国公司来开发石油,那么就成立国家石油公司,然后聘请石油技术服务公司来提供技术服务,支付服务费。
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大部分石油利益都能保留在自己国家,但是同样,风险也由自己承担。
如果耗费了几亿美元都没有能发现石油,有可能就让一个国家的经济崩溃。
以安哥拉为例,他们现在国家还在内战,全国只有几个大城市有电力供应,百分之九十的人还生活在没有电,没有公路的原始社会。
让他们一下子拿几亿美元出来,几乎是不可能的。
果然,桑托斯说道:“目前我们准备聘请苏联的地质专家,对我们国家沿海地带的海域进行完整的分析,有意将沿海地带的海域分成几大区域,对外授权。”
约纳斯问道:“是勘探权和开发权同时授出吗?”
有些国家,是把勘探权与开发权分开的,比如只给你勘探权,要是发现石油,开发权不属于你,只会让开发公司给勘探公司相应的收益。
不过这种方式一般只适合中东地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