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皆可为,也就是说民事法律关系当中。
他更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制,那么本案当中叶靖北对孩子没有抚养的一,可是他表示自愿要抚养这个孩子。
而孩子呢自愿的要求由叶靖北来抚养,这个时候双方产生了一个合议庭,对于这样的合议法律新的规定子女的意见。
同时还不一定在确定了抚养关系之后,如果一方提出变更抚养关系,而10周岁以上的子女又同意跟那一方一起生活的?
而另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法院,应予准许根据这一条司法解释的精神。
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也就是说在抚养权问题上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选择权要优先于抚养人的选择权。
那么法律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规定呢?
因为法律考虑到未成年人是我们的未来,而且他们相比较于成年人来说是因为所以应该给他们给予更多的待遇。
文化当中小组建已经12岁了,到底愿意和谁一起生活,我们应该满足他的要求。
首先听取他的意见没有血缘关系那是次要的,问题目法律为什么在婚姻家庭问题上重视血缘关系?
因为是就一般情况来说,大体而言法律认为有血缘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