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坐在正前方敲响木槌。
“下面继续开庭,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本法庭听取了被告人康振兴的供词、辩解以及最后陈述,公诉人提请出庭的证人当庭作了证,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辩论意见。”
“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证人当庭所说证言及公诉人员当庭出示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下面对本案进行宣判。”
书记员说道:“全体起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振兴在康家庄便利店购买酒水时对阻拦者康建国造成伤害,其性质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振兴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康振兴是初犯,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依法比照给予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振兴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赔偿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