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砍向我方原告,连砍数刀造成我方当事人死亡。”
“请法官翻到25、26、27页。这是我方当事人的死亡现状及解剖报告。显然在本案中被告明显防卫,超过必要限度。”
“法官反对,被告认为原告没有考虑到社会影响。
第一、作案工具是原告的,被告没有故意的嫌疑。主观恶意不大。
第二、被告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根据验伤报告显示,被告头骨处有几处砍伤。显然原告明显想要砍向被告。
第三、考虑到社会影响。一个正在外打工的中年男子为着一家老小在外奔波,回家路上,因为冲突差点被砍死。还要承担严重刑事责任,请问还有人敢进行正当防卫吗?请问原告律师,你敢进行正当防卫吗?”田艾用质问的口气说。
法庭上火药味十足,原告被告各有各的论调。每个人都在用自己的方式阐述正义,追求结果相对公平。原告想为死者谋得所谓公道,被告想要证明自己并非无可救药,法官在天平下左右摇摆最终等到天平持平。
“根据刑法第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