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方现在也是行内人,深有感触道:“逻辑的确是成立的。但争议的关键点,就在于溢价的幅度。”
“对于行业内手握早期份额的大公司,溢价还处在一个较合理的范畴。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名誉,其往往会承诺签署回购协议。”
“倘若电影上映后票房未达到预期,导致投资者亏损,公司会补足承诺收益和实际收益的差额部分。”
“谁的资金都有时间成本,从投资者掏钱认购份额到电影上映,往往要经过大半年甚至一两年。此外结算周期至少在下线后三个月才会启动,时间长的甚至可以达到一两年。”
“所以愿意在份额出售过程中签署回购协议的公司,在业内已经算得上良心。倘若链条继续向下延伸,二级投资者拿到份额后再进行转卖,那就更黑了。”
沈锋明白在高额提成的诱惑下,溢价幅度全凭一张嘴,整个体系会越来越偏向传销,下游投资者自然也没有任何保障。
影视项目中因为几乎每一笔花费都不算透明!
根本难以查证是否存在超募现象,从技术角度上几乎等于不可行。再加上影视项目投资人众多,资金流向链条长,该类案件在追溯和定责上都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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