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是他们非让我拿我才拿的。
关于第二点,我就有点嘴软了,这钱显然没有入账;没有经过国宁公司也没有经过跆拳道馆筹建处的财务,没有在账上过一下就直接让我拿了。我本以为钟宁和边晓军一个是老板一个是上级,他们让我拿我就拿了,我并不是偷着摸着拿回扣然后损害公司的利益搞豆腐渣工程,我确实从没想过要利用职务收受贿赂谋求私利。听律师一讲我才明白,当时要是把这笔钱先交到公司的账上,老板同意让我拿再从账上取出来给我,大概就没事儿了。
除此之外,律师从案卷上了解的情况比我想象的还要严峻,不仅是关于是否入账这一条对我不利,就连是否公开这一条,我也同样处于险境。律师告诉我,检察院搜集到的证据中,没有一条能证明我当时曾经把这笔钱上交了或把这件事向上级汇报了。从国宁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上看,公司并不了解我当时收到过这笔回扣。而在龙华公司那位老总的供词中和后来清查龙华公司的账目时,都有曾向我支付过这笔钱的说明和记载。
事情很明白,我想这是国宁公司要置我于死地了!
但我没有办法。我除了惊讶、怨恨、目瞪口呆之外,就只有后悔。我后悔自己当时那么糊涂、大意、行为不慎、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