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缴纳商税,偷、瞒税务者须受制裁,其专有利益;第二所有发明、工艺,其首创者都有专利,若是税务纪录良好,则这专利受法律保护,最长可达十五年,若有偷税漏税现象,则其专利自动让渡给最先检举其偷漏税务行为者。
支撑这部法律实行的基石不仅仅是皇权,更重要的还是流求在技术上的压倒性领先地位。如今大宋商人越发发觉,他们用旧的工艺、机械制造的产品,无法同使用流求工艺、机械的同行竞争,而要购买流求的工艺、机械,就必须向总负此事的江南制造局出示良好的纳税纪录,并且因为需要江南制造局给予技术、维修和升级方面的支持,就必须不断向江南制造局提供纳税纪录。
推出这部法案,也是赵与莒与官僚阶层妥协的结果,那些大商贾背后往往都意味着官僚士大夫,他们倚仗特权,偷漏商税几乎是常事,赵与莒数次想要改变这种情形,对他们进行查税,都被朝臣以“天子不与民争利”、“藏富于国不如藏富于民”为由反驳回来,赵与莒在与耶律楚材、陈子诚商议之后,便利用流求在技术上近乎垄断的特权,推出这部专利法来。
这将原本是政府行为的收取商税,变成了商家之间的贸易行为,也有朝臣认为这还是“与民争利”,但赵与莒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