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題的通知》文件精神,像振兴钢铁厂这样通过国有企业改制成立的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如果要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限三年),必须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读力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这四个条件里面,第一个、第二个和第四个条件,振兴钢铁厂是完全具备的,唯一可能存在猫腻的,就是第三个条件,,因为很多人说:振兴钢铁厂买下原來的新冷钢铁厂之后,对老厂的职工大多数都是一次姓买断,并且不和他们签订继续用工合同,原因是李博堂认为:国有企业工人原來吃大锅饭惯了,工作时爱磨洋工,效率不高,懒懒散散,而且不大服管教,对工资的期望值也很高,还不如自己招聘农民工或是其他失业者。
因此,振兴钢铁厂吸纳的新冷钢铁厂的下岗职工,最多占全厂职工的15%,与减免税要求的30%的比例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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