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的法律依据。
“第二,据我了解,吴丽娇从被拘留到被送进劳教所,只有短短的四五天时间,而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劳教案件规定》:对一个违法人员进行劳教,首先要由办理机关查清违法事实,并填写《劳动教养呈批报告》,报县公安局法制办审批,法制办审批后,再报市劳教委审批,劳教委在审批时,也要进行调查和聆讯,还要进行合议和审核,最后才能做出劳教决定,按照这个程序,在四五天时间内就将一个人送进劳教所,显然是做不到的,因此,我怀疑县公安局在办理吴丽娇劳教案时,省略了很多程序,有必要进行审查。
“第三,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劳教案件规定》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呈报单位应当在收到《劳动教养决定书》之曰起的二曰内,向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事实、依据、期限,以及被劳动教养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将《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被劳动教养人员和被侵害人,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而现在,吴丽娇的家属就是她的母亲,但是,到现在为止,县公安局还沒有任何人向吴丽娇母亲送达《劳动教养决定书》,所以,这也是违反程序的。
“对于这样一起违反程序、并有很多疑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