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曰:
朕以十四岁稚龄登基,六年於兹诶。纲法用度、用人行政,不能抑法太祖太宗谟列,因循悠乎,苟安于前,於淳朴旧制日有更张,以致国治未臻,民生未遂,是朕之罪一也。
宗皇诸王皇女等,皆系太祖、太宗子孙,为国藩翰,理应优遇,以示展亲。朕於诸王等,晋接既正东,恩惠复鲜,以致情谊睽隔,友爱之道未周,是朕之罪一也。
诸顾命老臣,或历世竭忠,或累年效力,宣加倚托,尽厥猷为,朕不能信任,有才莫展。且前朝失国,多由偏用内臣,朕不以为戒,反委任内官,即部院印信,间亦令内官掌管,以致满朝文武无心任事,精力懈弛,是朕之罪一也。
朕夙性好玩,不能约束自身,溺于后宫安乐,多次强征秀男,使后宫朝野一片靡靡之声, 是朕罪一也
国用浩繁,兵饷不足,然金花钱粮,尽给宫中之费,穷奢极欲,不但未能节省发施,反占国库之财为己用,是朕罪一也
经营殿宇,造作器具,务极精工,求为前代后人所不及,无益之地,糜费甚多,乃不自省察,罔体民艰,是朕之罪一也。
朕性疏懒,常图安逸,燕处深宫,御朝绝少,以致与廷臣接见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