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断刑”以断刑少卿为首,配有大理寺正、大理寺丞、司直、评事等专职的司法官,以及主簿(相当于行政秘书)二员、吏人(办事员)五六十名;下设开拆司(相当于立案庭)、表奏司(相当于办公室)、知杂司(杂务处)、法司(相当于法律研究室)、分簿案(相当于秘书处)、宣黄案(相当于行政审判一庭)、磨勘案(相当于行政审判二庭)、详断案八房(八个刑事上诉庭)、架阁库(文书档案室)。
“左断刑”的全体法官又分别组合为两个司:以评事、司直、大理寺正为“断司”,负责详断案件,有点像审判委员会;以大理寺丞、少卿、卿为“议司”,负责复议“断司”审断的案件,类似于审判监督庭。凡大理寺受理的案子,庭审之后,例由“断司”先作出初步裁决,然后送“议司”复议,最后由大理寺卿审定。
“右治狱”以治狱少卿为首,配有大理寺正、大理寺丞、检法使臣、都辖使臣等法官,以及监门官(相当于驻守门岗的法警)二员、吏人三十余名;下设开拆司、表奏司、知杂司、驱磨案(掌涉案物资的调查)、左右寺案(相当于执行庭)、左右推(掌刑案的“事实审”)、检法案(掌刑案的“法律审”)。
但元朝时,大理寺被取消。后来朱元璋虽然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