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提出离婚。如宋人应俊说:“为妇人者视夫家如过传舍,偶然而合,忽尔而离。”这说明了一个什么现象呢?并不是后来所说的“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女子完全是可以主动提出离婚的,“视夫家如过传舍”,完全不担心再嫁的问题。
我们再看两则宋人离婚的例子,根据王明清《玉照新志》记载:“郑绅者,京师人,少日以宾赞事政*府,坐累被逐,贫篓之甚。妻弃去适他人。”这则故事就更有意思了,妻子嫌弃丈夫穷,便主动抛弃他,另嫁他人。
另外,洪迈《夷坚志》记载:唐州有一个富商叫王八郎,他在外面有了情人,嫌弃结发妻子,妻子便“执夫袂,走诣县,县听仳离而中分其资产。王欲取幼*女,妻诉曰‘夫无状,弃妇嬖倡。此女若随之,必流落矣。’县宰义之,遂得女而出居于别村”。丈夫在外面有了外遇,想要休了妻子,妻子则先下手为强,一把拉着丈夫来到县衙离婚,衙门不但让她胜诉,还分得她丈夫一半资产并获得女儿的抚养权。
不仅如此,宋朝的法律还保护妇女主诉离婚的部分权利。
如“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就是说丈夫没有能力养活妻子,妻子就有权利离婚。此外又规定,“夫出外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