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和处罚,使得六品以下在外的犯罪官员有一次免罪机会,而在外六品以上以及京官有两次免罪机会;而另一次则是在执行阶段,大明律虽然规定犯公罪,应笞者赎罪,徒流以上记过考核,犯私罪至杖一百则罢职不叙。但明初还有个规定,叫“三犯如律”,意思就是说要犯三四次罪才会依律处置。
可见官员是有着极大的特权的。
唯有那些着实不走运的,直接得罪了洪武帝,那可就是定罪很快,弄死你也很快。
直接从朝堂上拖出去打屁股行杖刑的,那可真是比比皆是。
……
总之这知县不大可能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李家老爷虽是布政司经历,的确不是好招惹的,但他毕竟位置不算高,要将知县弄死那还是有难度的。
因而知县之事上不到刑部,却可以上到按察使司。
待查实以后,方才是上到皇帝那里去。
然北平地偏,不过一小小知县,皇帝哪会在意你?虽说六品官以下都可有一次免责的机会,可这个机会是皇帝给的,皇帝不在意你,不愿意给你,自然也就没有了。
基本上,只要按察使司定下了,那么就不会再更改了。那皇帝不也得听下面人的意见吗?他对这知县又无好恶,长什么样儿都不记得,自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