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时,悬鼓于路门[7]之外,称“路鼓”,由太仆主管,御仆守护。百姓有击鼓申冤者,御仆须迅速报告太仆,太仆再报告周王,不得延误。这“路鼓”就是后来“登闻鼓”的雏形。
到了晋代,晋武帝始设登闻鼓,悬于朝堂或都城内,百姓可击鼓鸣冤,有司闻声录状上奏。这就是所谓的“登闻鼓”直诉制度,即冤枉者不服判决,可以不受诉讼审级的限制,直接诉冤于皇帝或钦差大臣。这种制度弥补了绝对禁止越诉的不足,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客观上有利于百姓冤情上达。而皇帝亦往往能认真处理,如“西平人麴路伐登闻鼓,言多袄谤,有司奏弃市,帝曰:朕之过也,舍之不问”。
晋代以后,历朝都设有登闻鼓。北魏时,“阙左悬登闻鼓,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表其奏”。隋朝“敕四方辞讼……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唐代规定:“有人挝登闻鼓……主司即须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
宋代专设登闻鼓院和登闻鼓检院,前者隶属于司谏、正言,后者隶属于谏议大夫,两院均由宦官掌管,受理吏民申诉之状,也因此发生了不少故事。
北宋立国之初,京师开封市井间有个名叫牟晖的人走失了一头猪。因猪是自己走失的,并非失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