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发点是好的,简称北宋的“农业小额信贷”,奈何被奸邪小吏所用,念歪了好经。再说他的利息定的太高,中央出来的是两分利,层层关卡下来,已经是四分利、五分利了,和高利贷一样。这还是政府强制措施,再加上民间资本涌入,好好的扶持农业政策,变成了敛财之策。青苗法也不是从王安石那里开始就一直这么坏的,不是它后来变好了,是它越来越坏!在熙宁、元丰年间“青苗”害民,但起码要等到秋收以后,百姓才被迫典当田宅、卖儿卖女,丰收年勉强能活下去。等到神宗后期,农人领到青苗钱之后就两手空空,要么投河,要么上吊,所谓“龚黄满朝人更苦,不如却做河伯妇。”
满朝文武大臣难道没有有识之士吗?有的,也有人看到了青苗法的危害,进行限制,俗称改良。奈何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还有“适用地方的解释”。这些政策实行到了地方是什么样子?农民只有在特定的某一天可以到衙门领取青苗钱,中间付出的时间金钱忽略不计,但当他们领到钱之后,县令在衙门口大摆筵席,农民刚揣着钱出了衙门,就被拉到酒席上,这酒席是要交钱的。朝廷不是不准摊派青苗千费用吗,酒席总不在其中。这种泼皮无赖已经是稍微好点儿的了,农民至少还吃了顿饭。更恶心的是有县令在农民领取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