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发生时,必须有朝廷相关衙门出具带有唯一编号的贷款文书。最好一式四分,借、贷各执一份,而地方和户部最好也要各执一份。若是没有朝廷的贷款文书,发生逾期不还的情况时,贷方想夺地补偿无法得到朝廷的地契。在这种情况下,由政府出具格式化的借贷文书,连文书费多少,不可超过多少,甚至,官员加派费用可上访匿名告发的权益都印在上面,起到一定程度扼制腐败的作用。统一格式,也可防止地方劣绅欺骗文化素质低下的农民。
    再次,青苗贷的借贷人,可令其不得离开本乡本土,否则可论罪,在这样的借贷条件下,青苗借贷人的年利率上限可适当降低。但行商、海商借贷则另外规定。
    最后,朝廷在公证借贷关系时,同时收取相当于借贷额5%以下的契税,这是在农民的承受范围之内的。但于此同时,取消朝廷收取的青苗钱管理费,统一纳入契税中。如此,朝廷反而可从大量的借贷活动中厘税,其收益决不会低于青苗钱管理费。取消青苗钱管理费,则实际上减少了青苗钱借贷人的经济负担,而对于大额的商业信贷,由于存在单笔税额上限,也不会形成严重的负担。
    如此改变的目的在于,一方面限制借贷双方的恶性,而让双方都得好处;一方面,可扩大朝廷税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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