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骆峰处心机虚地蒙骗了被害人与他私奔,然后再转手卖了她。这个推测是不成立的。首先,骆峰先生并不缺钱,再者,当年骆峰先生与被害人并无太多的交集,两人之间更无仇怨,构不成动机。最后我们来看骆峰先生的行程单。”
    “这是他当初乘车的票据以及他当年回到之后立即去了居委会报备的凭证,我们还调查了一些当年的目击证人,他们的证词可以证明骆峰先生当年是孤身一人回到家的。而到家的次日,他们便直接登船去了港城,这一路都有相关的出关凭证,可以证明当初骆家是七口人去的港城,其中并无被害人。从骆峰先生当年的行程中可以看出时间很紧迫,他并无作案的动机,也无作案的条件(时间),且骆峰先生已经准备去港城开启新的生活了,没有理由还去犯罪。这有悖逻辑。”
    “至于辩护律师刚才所提及的另一条逻辑链,那个幕后黑手不是别人,正是骆峰,那封信可以是骆峰写的。后续周惠兰被卖她所遭遇的一切也是骆峰所为。这也是不成立的,在短短不到六个小时的时间内,骆峰需要将被害人哄出来一起私奔,然后翻脸,最后联络人贩子,将被害人卖掉,还得赶路回家,这可能吗?”
    公诉人的这一番话,让曾律师哑然。他的直觉是对的,和公检法作对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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