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卫明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原判犯抢劫罪、二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六年八个月零三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五日起执行至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止)。
二、被告人寇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与原判犯强奸罪、流氓罪、盗窃罪四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二年二个月零十一天,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五日起执行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止)。
三、被告人高小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原判犯盗窃罪两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八年八个月零十一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