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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起拾金不昧来说,拾取到钱包的人,有资格向失主索取一部分的费用作为拾取钱包的酬劳,这样的制度,其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才是更加符合实际的,而这样的行为,也才是更加的利己利人的行为……
毕竟,丢失钱包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失主自己的错误,没有人会不需要为自己的错误去买单……
同样的道理,捡到钱包的人,寻找失主的过程,其实同样也要花费他的时间和精力,获得一定的补偿,其实是一件无可厚非的事情……
不需要补偿是一件事情,但是索取补偿是否符合道德,却是另外的一种概念……
如果捡到东西之后,索取合理的补偿,会被认为是一件不道德的行为的话,那么绝大多数的人,在捡到东西之后,就都不会选择归还失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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