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是必须提上议事日程的,第一是废除厘金制度,第二是收回关税自主权。”
咸丰三年(公元1853年)清政府为清军江北大营筹措镇压太平军的军饷,在扬州里下河设局劝捐,其亩捐按地亩肥瘠和业田多寡,照地丁银数分别抽捐,大致每亩起捐自八十文至二十文不等。同时,对米行商贾推行捐厘之法,向扬州附近的仙女庙、邵伯等镇米行,规定每米一石捐钱五十文助饷。四年三月起,此法推行到里下河各州县米行,并对其他各业大行铺户,一律照捐抽厘,大致值百抽一。捐厘行业渐次增多,遍及百货,抽捐地区也渐次扩展到扬州和通州(今南通)两府所属各地。当年下半年,江南大营在镇江、丹阳等县相继设卡抽厘。截至同治元年(1862)除云南(同治十三年设)和黑龙江(光绪十一年设)外,厘金制度已遍行于全国各地。
厘金之害第一是对农民、手工业者和城市中小商人残酷的经济勒索,增加了人民的经济负担。如广东三水、佛山等地本是手工业发达的地区,“工艺之目,咸萃于此”,但“军兴以来,创设厘税,遇卡抽验,勒索万状??自三水设厘卡,而市面为墟矣。佛山一埠,而百行亏折矣”。
第二是严重阻碍了商品的流通,抑制了生产的发展。在当时国内厘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