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一股一票的制度,也不是AB股分层制度。
它的公司架构,根据其《合伙章程》,公司事务基本由担任合伙人的创始人来决定,普通合伙权益持有人(可以简单理解为股东)仅获得有限的投票权,特别是无权罢免合伙人及董事。
通俗的说。黑石公司的合伙人、董事,都不是股东所得影响的。股东只能对黑石公司提名的人选(公司合伙人)投票,来决定选谁为董事。这样一来,不管公司的管理团队持有多少股票,公司的管理层只能是自己人。这确保了创始人和其管理团队对公司的控制权。
黑石公司的第二个另类之处,它的理念是:客户权益(基金投资人)高于公司股东权益。客户第一,员工第二,股东第三。
也就是说黑石公司会把投资所得的利润返回给投资了它的基金的客户。然后再来算整个公司的盈利,再把这部分盈利分给股东。
说起美国的黑石公司可能有点遥远,离我们最近的一个例子是谁呢?
互联网巨头阿里巴巴!
因而,在这样的股权制度、公司架构之下,斯蒂夫-施瓦茨曼才敢于在82.3%的股份落在敌对和华财团手中时,说他短时间内不会丧失公司的控制权。
斯蒂夫-施瓦茨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