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不成蚀把米的关彪由于涉嫌在公共场合投放危险物质罪而被移交公安机关,这是他罪有应得的下场,没什么可争议的,因为二氧化硫放到哪个国家都算危险物质。
但是异烟肼不同,它是实实在在的抗结核药,副作用极低,对人来说即使误服也没什么危害,在公共场合投放这种药能否被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这个问题极具争议性。
法律里有个“司法先例原则”,意思是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这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不能说同一个案件,a市法院判有罪而b市法院判无罪,这样法律就不值钱了,到底有罪没罪要看a市的判决在先还是b市的判决在先。
现在的毒狗事件,关键就在于还没有一个毒狗者被抓住然后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被起诉。如果有第一例,从法院的判决里,就能给异烟肼定性,并且以后同类的案件全都可以沿用第一例的判决原则。
再多的普法教育,也不如实际判决先例有效,比如私自饲养繁殖贩卖灰鹦鹉而被判刑入狱5年的新闻一出,极大震撼了很多之前不以为然的养鸟者,他们纷纷金盆洗手,不再无证饲养灰鹦鹉了,这就是法律的威力。
大中型城市里遍布监控摄像头,想抓毒狗者很难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