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前由海防馆发给),这就要交纳引税,实际上就是许可证税。这种税起初不分东洋、西洋,每引税银3两。后来又增加税额,将原额提高一倍。 (二)水饷。按船的太小向船商征收。往贩西洋的船只宽1丈6尺以上者,征银5两;每多1尺,加征银5钱往东洋吕宋等地去的船只较小,比去西洋的船只减十分之三。(三)陆饷。商船回港后,按船上货物多少计值征税,后来由于物品价格时有变化,征税的具体办法也时有改变。例如,万历十七年(1589)每百斤征银2钱5分,万历四十三年(1615)则每百斤征银2钱1分6厘。但税率大体为2%。(四)加征饷。这种税是针对贩运吕宋的船只征收的。当时吕宋已变为西班牙人的殖民地,当地没有什么可向中国出口的物品。西班牙人在美洲掠夺了大量白银,除运往欧洲本土外也运了大量白银到吕宋,在那里与中国海商交易,购买中国的丝绸等物品。中国海商回航时无货可载,故督饷馆无法按货物的价值征收陆饷。为此,凡属去吕宋贸易的船只,“每船更追银百五十两,谓之加征。”万历十八年(1590)屡屡诉求征税太重,故减为每船征银120两。
    3、商人居于北城:自元开始,大都的城市空间布局是按照“前朝后市,左祖右社”的原则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