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人同意之前,下人奴仆是不可能私下走人不干的,那等于是逃奴,抓不到就罢了,被抓到了是要送回去法办的,而这个法,通常指的是家法,也就是私刑,这在清朝是合理合法的。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说的就是这个。
很显然,朱家角镇所属的青浦县,也是实行这种人市政策的,而本地的人**易政策中有规定,那就是所有的人口买卖行为,都必须在人市里进行,在人市之外的人口买卖都是违法的,不管是买卖双方还是中间人,被官府发现不在人市交易,是要坐牢的。
同时,官府还会在人市里派遣专门的衙役跟小吏,既是方便维持秩序,也是为了便于管理与监视,尽最大限度防止不法交易的发生。
当然,这种人市交易,主要是针对那些自甘为奴,或者被家人卖掉的良人,也就是他们在交易完成之前,是自由民,而另外一种身不由己的,本就是奴仆身份的人,就不必非要在人市里交易了。
这第一种人不必说,在交易完成前,他们还是自己说了算的平民,这种自甘为奴的人,大都是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所以价格便宜量又足,但普遍素质不高,人市里的卖身人,主要就是这种人,同样的,官府的所谓管理严格,也主要是针对这部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