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高价值研发产品的企业,为了加速产品在海外的研发获批,往往会选择和当地的药企联合开发推进,此合作模式因里程碑付费可获得直接收益,是国内大部分药企选择的模式。
因为新药研发往往九死一生,投资巨大,很多药企都撑不到后面,所以一有成果就要尽快收回成本,而授权开发无疑是最优选择。
三清之前的抗癌药就是选择如此模式。
而国内其他药企,也有这方面的众多经典案例。
比如13年百济神州与默克雪兰诺签订的共同开发第二代braf抑制剂bgb-283的全球合作协议,在关键时刻给百济神州带来了一笔不菲的资金,亦是在关键时刻拯救了百济神州。
第二种则是设立海外公司自主研发。
部分药企综合实力较强,往往选择自己向fda进行申报,如果药物获批则权益归自己所有,目前国内一些大型药企显然已经尝到了甜头,已经在这方面不断努力,成果颇丰。
就如国内头部药企恒瑞医药在鹰国设立子公司hengrui therapeutics,从事项目引进及药物发现活动。该公司的在研药物最初包括从恒瑞分离出来的三个肿瘤候选药物吡咯替尼、shr-a1201、shr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