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皆罢之”。从上可知,商贾们在当时社会上已有了相当经济和政治势力,迫使朝廷的支配权力逐渐走向松驰而采取一定的让步政策。
总之,在唐中央与商贾之间的经济关系对抗中,保持着相互利用,相互妥协的关系。
中唐以后商贾势力的发展也带来一定的社会影响。
首先,唐代商贾势力的发展,加速了土地兼并。所谓土地兼并,是指国家控制的编户齐民即自耕农,半自耕农转化为佃农,土地逐渐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的过程。土地对于土地所有者来说,既是一个重要经济收入来源,也是财富的一个保障,而土地占有的多少,是其社会地位和等级的重要标志和接近官场的手段。而且还由于唐朝商品生产虽说较前代有所发展,但还只局限于狭隘的范围之内。独立手工业者和手工业作坊所生产的丝、绢、织锦等等,主要是以官僚地主为贸易的对象,大多数的农民因受残酷的封建剥削,还只能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商品的销路,始终有限,商品生产不可能作进一步的发展,自然经济仍然占优势,而且从战国以来,中国的土地早就可以自由买卖,这样,商业资本向土地投资,当然是十分自然的事。唐开元二十五年均田令在法律上承认了商贾可以授田:“诸以工商为业者,永业、口分田各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