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多种功能。但至晚唐时期,墨制的内涵与外延均已发生变化,成为臣下专权某事或地方行政施令的权宜形式,呈现出截然不同的政令特性。
唐代“王言之制”有册书、制书、慰劳制书、发日敕、敕旨、论事敕书、敕牒等七种形式,分别承担不同功能。武则天时为避讳改“诏”为“制”,故唐朝天子政令多云制、敕。这些制敕又大体分为制书、敕书两大类,一般大事用“制”,次之用“敕”。可见,唐代正式政令之中并无墨制之名。
须知唐代政令的发布与管理是十分规范的。制敕由天子授意准可,经中书省草拟、门下省复核之后,原始文本由门下省存档,门下省更写一文本,加盖门下省印,送尚书省执行。尚书省接到该制敕的第二份文本,再进行存档,复写第三份文本,加盖尚书省印,交于各部或有司施行。
而墨制“出于禁中,不由中书门下”,因此,墨制的合法性遭到质疑。武则天时,宰相刘祎之就因力争“不经凤阁(中书)鸾台(门下),何名为敕”而获罪。唐德宗贞元三年,陆贽上《论翰林学士不宜草拟诏敕状》论云:“伏详令式及国朝典故:凡有诏令,合由于中书。如或墨制施行,所司不须承受。盖所以示王者无私之义,为国家不易之规。”可见,天子诏令“由于中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