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玄幻小说 > 东唐再续 > 第170节
有“营屯田”之语出现。如《北史》载:李贤在河州“大营屯田,以省运漕。”《隋书》载:北齐河清年间,令“缘边城守之地,堪垦食者,皆营屯田,置都使子使以统之。”《新唐书》载:贞观年间,刘仁轨“遂营屯田,以经略高丽。”此外,在记述屯田、营田两种事物时,文献中常常运用“屯营田”之简语来表达。如《续通典》载:北宋“景德二年,令缘边有屯营田州,军长吏并兼制置诸营田屯田事,旧兼使者如故。”《宋史》载:徽宗大观二年十二月诏,“留屯营田,以实塞下,国家设官置吏,专总其事。”“营屯田”与“屯营田”之语多次在史籍中出现,很容易让人认为屯田、营田为一回事。
    前文已言,屯田以屯为单位组织生产,屯是屯田的最小单位;但在文献记载中偶尔也有以营为单位的,如《玉海》载:南宋高宗绍兴年间,“邓艾屯田,自钟离以南置营”。营田的组织单位为营。如德宗时,“(杜)佑决雷陂以广灌溉,斥海濒弃地为田,积米至五十万斛,列营三十区,士马整饬,四邻畏之。”但在文献记载中偶尔也有以屯为单位的,如《玉海》载:“唐开军府以捍要冲,因隙地置营田,天下屯总992”。这样,非常规地营田以屯、屯田以营计算,也很容易造成二者概念上的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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