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共同的法律谚语。中国叫‘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西方叫:法必有漏。
看,都是承认法律条文一定是有漏洞的。关键是,怎么最大限度的堵住这种漏洞。
所以,法官才有‘自由裁量权’。这也是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的逻辑基础。
从道家的思想看,这就是“虚实结合”,阴阳和谐。
光有成文法,没有延伸的精神外延,那就是‘失调’。
穿和服的女生,伤害了民族感情,虽然没有明文禁止,可仍然可以用精神法则来规范,不存在真正的‘无法可依’。
为什么呢?
第一,客观上的确能伤害民族感情,最起码伤害到一部分人的民族感情,违反了公序良俗精神。
第二,若是放纵不管,那么将会让更多的人穿和服,破坏凝聚力,激发社会矛盾,妨碍历史认知,甚至危及爱国主义教育。
也就是说,事件本身,第一具有现实的社会伤害性;第二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
有其中之一,就可以用法律精神来规范了,警察就可以管理。
法治的进步,其实很大一部分体现在,对法律精神(活法)的运用,是不是公平公正。
而不是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