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没想到,我变法立法的弊病竟到了这个份上!
走投无路的商鞅只好当真造反。他先是逃往魏国,却被魏人送回秦境;又逃往商邑,却被惠王派兵剿灭。作为反贼,他被秦军杀死在基地,又被拉回国当众车裂。
这一下,商鞅的叛国罪坐实了。
其实,商鞅原本还有另一条出路,那就是在开庭审判时为自己辩护。当然这很难。面对“欲反”的罪名,要想自证清白,几乎没有可能。然而就连这最后一线希望,都不存在。为什么不存在?因为秦国的法律里没有辩护权这一条。请大家想想,商鞅在渭水之滨处决囚犯七百余人时,这些人都经过了公开审判,由法庭核实了证据,律师进行了辩护吗?没有。
显然,商鞅虽然是作法自毙,但酿成悲剧的根本原因,不是法治有问题,而是秦法有问题。什么问题?只有维护君王统治的手段,没有保护人民权利的条款。原因,则因为商鞅之法是王法,商鞅之道是霸道。王法,就不会有公民权利的意识;霸道,就不会有疑罪从无的思想。
因此,不要以为改革就好,还得看为谁改,改什么,怎么改。同样,不要以为立法就好,还得看为谁立,立什么,怎么立。不弄清楚这些根本问题,光说公正严明执法如山,是不行的,也是不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