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经断狱”。春秋决狱最基本的原则是
“原心定罪”。《春秋》特别强调礼的作用和规范,重视支配行为的动机是否符合礼的道德准则,强调
“礼禁于未然之前”,也就是说,你的行为只要符合春秋中的
“微言大义”,即所谓的
“志善”,即使是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相反,如果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反了儒家倡导的
“忠”、
“孝”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
春秋决狱还有一个重要原则,便是
“亲亲”,
“尊尊”。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认为是犯罪,反之要定罪,这是本朝用儒家学说补充律法的一个重要依据。
但本朝律法又规定,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它某些重罪,直接侵犯皇权,或严重破坏社稷安全的,规定亲属有义务告发、作证。
所谓
“君亲无将,将而诛焉”便是指臣对君,子对父不能冒犯、忤逆、甚至作乱,即使只有犯上作乱的想法而没有真正付诸行动,也是大逆不道的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