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公示出来,只是作为证据呈交给了仲裁庭。
所以西班牙方面就误以为有希望打一打保护期的主意——本国船在另一国领海内沉了,是至少保护200年,而如果是在公海上沉的,保护期还要延长,至少是300年。
西班牙方面至今也缺乏相关的档案资料,没有明确知道顾鲲捞到的具体是哪一年沉的,又要赌顾鲲捞不到足够的航海日志和其他证明船只沉没年代的证据,一来二去也就多了几次精彩而注定没有结果的抗争。
这种戏剧性的情况,如果是在法庭审判上,那是注定不会出现的,只有港片律政剧的哗众取宠编剧才敢这么写——
因为法庭审判周期是很长很严密的,要防止原被告双方搞证据突袭,所以所有的证据都要进行庭前交换,也就是说原被告双方都是没开庭之前,就已经知道对方要提交哪些证据了。
但国际仲裁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因为仲裁具有终局性,不是“两审终审制”或者某些国家的“三审终审制”,也就不用担心“其中一方为了把决定性证据捂着,留到二审或其他决定性时刻再突然拿出来,不给对方翻盘机会”的问题,所以国际仲裁的证据是可以随时提交和交换的。
这就让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