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捕人”,即“本有逮捕罪人之责的人”。有的大州县,捕快往往配备马匹执行公务,故又称之为“马快”。而徒步者,则称之为“步快”、“健步”或“楚足”。各州县在编的“经制正役”的捕快,因州县大小而决定其人数。
捕快所承担的侦破任务都是有时间限制的,叫“比限”,一般5天为一“比”,重大的命案3天为一“比”。过一个“比限”,无法破案的,捕快便要受到责打。
捕快在古代属于“贱业”,并严格规定他们的后代不能参加科举考试。即便他们脱离捕快行业,其子孙三代以内也不准应试。
为什么对捕快要这么严格?
这是因为捕快的职业是被人看不起的:一是因为跟罪犯打交道,不吉利;二是会欺压百姓,干些敲诈勒索的黑心事,在百姓的口碑中并不好;最重要的是,捕快参加科举简直是有辱斯文,拉低官员队伍的身价。说到底,歧视是古代社会中最丑恶的现象!
捕快是没有工资的,每年的伙食补贴即“工食银”不过十两银左右,养家糊口自是艰难,于是敲诈勒索便成为一种风气,他们时常设置种种名目收取好处费,甚至与州县官吏同流合污,或制造冤假错案,或对老百姓横征暴敛,任意拘捕。
(2)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