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常情(固定的情)才得到味的性质”,把这个关系说得很清楚。
显然,“情”既然包括“常情”和“不定的情”两部分,而“常情”这一部分有可能等同于“味”。那么,从总体来说,“情”应比“味”更复杂、更丰富,而“味”则应比“情”更规范、更合条理。
“味”是凭借着什么体现在戏剧之中的呢?这对《舞论》来说是一个更为重要的理论问题。在这里,它又引出了“别情”和“随情”这两个概念。
从前后文所阐述的实际意义来看,所谓“别情”,近于我们现代哲学中所言的特殊性、各别性。它是具体的,与业经概括提炼的“味”不同。它又是能体现共同性的,与偶发性的“不定的情”也不同。如果说,“味”以概括的、集中的、共通的面目出现,那么,“别情”就使“味”的具体呈现成为可能。《舞论》第六章说:“所谓味有什么词义?答曰:具有被尝的性质。”在释介“别情”时,则反复强调其“被分别表明”的意蕴。这就是说,“味”仅仅处于一种“可被尝”而未能被尝的状态,而“别情”则可将“味”“分别表明”。“味”因“别情”而赋形,“味”产生于“别情”之中。
以“戏剧之味”举例,“滑稽”这一“味”,“产生于不正常的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