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地说明:其一,民国时期福建长期存在男女性比例失调问题;其二,民国时期福建性比例失调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缓和之势,之所以发生这一转化,是因为福建在民国时期经历了十年红白战争、八年抗战、三年内战,男丁大量死亡--许多国家在经历了长期战争之后,女性所占比例都大大超过男子,而福建仍然以男子居多数,这表明福建性比例失调之严重是不可低估的。此外,民国时期男女性比例失调渐趋缓和与溺婴习俗的改变有关。
四、育婴堂、童养媳、高聘金与福建溺婴习俗的终结
我们知道:自清代中叶以来,官府便在福建大力设置育婴堂,自广设育婴堂后。溺女之风有所戢敛。如德化县:"至于溺女恶习,前虽有之,自同治初年遍设育婴堂,此风遂息" 。又如永安县:"若夫溺女恶习,自道光十年新建育婴堂后,屡经示禁遍谕,近亦渐少"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倘若有办法,事实上,没有一对父母愿意溺杀女婴。因此,随着育婴堂的普遍建立,溺杀女婴的习俗逐渐缓解。不过,育婴堂养育的女婴有一个出路问题,于是,童养媳制度逐渐兴起。
童养媳。童养媳制不知起源于何时,在明代的史料中我们看到个别的童养媳